为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根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 2025 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
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 旧换新政策的通知》(发改环资〔2025〕13 号)和《商务部等 8 部门办公厅
关于做好 2025 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》(商 办消费函〔2025〕8 号)要求,做好 2025 年
汽车报废更新工 作,持续扩大汽车消费,特制定本细则。
一、补贴范围和标准
( 一)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。报废旧乘用车与购置新乘 用车的消费者必须为同一人。报废
旧乘用车与购置新乘用车无 先后时间顺序要求。
(二)在《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等 7 部门关于印 发< 山东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>
的通知》(鲁商字 〔2024〕38 号)基础上,将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 用车纳入可申请
报废更新补贴的旧车范围。2025 年,对个人 消费者在全国范围内报废注销个人名下 2012 年 6 月
30 日(含 当日,下同)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、2014 年 6 月 30 日前 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
及其他燃料乘用车,或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,并在山东省内汽车
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《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 型目录》的新能源乘用车或 2.0 升
(含 2.0T,下同)及以下 排量燃油乘用车,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。对报废注销上述符合 条件的旧
车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 2 万元,对 报废注销上述符合条件的燃油乘用车并购买
2.0 升及以下排 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 1.5 万元。报废的旧车必须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前登记在申
请人名下。每名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 多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。
(三)做好汽车报废更新跨年度政策衔接,对在 2024 年 7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
期间,仅部分取得《报废机动 车回收证明》《机动车注销证明》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《机 动
车登记证书》4 类证明材料,并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期间取得全部上述 4
类证明材料的个人消费者, 可纳入 2025 年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支持范围,并计入 2025 年当
年享受补贴次数。申请人相应报废的旧车和所购买的新车 应符合《商务部等 7 部门关于进一步做
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 作的通知》(商消费函〔2024〕392 号)有关要求。
(四)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 小型、微型载客汽车。报废旧车时间
以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 交车时间为准,购买新车时间以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开具 时间为
准,注册登记时间以新车《机动车登记证书》记载时间为准。
(五)本细则实施期间, 申请人购置同一辆新乘用车(以 车辆识别代号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
为准)不得重复申请享受 国家汽车报废更新或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, 已申领上述任 意一种类
型补( 一)补贴申报入口
贴的,视为自动放弃申领另一种类型补贴。在补 贴申请信息审核期间,购置的新乘用车应始终
登记在申请人名 下,否则审核不予通过。
二、补贴申报流程
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,应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前,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
管理系统网站 (https://qclt.mofcom.gov.cn)或“汽车以旧换新”小程序 (以下简称汽车报废
更新平台),按照购买新车的《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》开具地选择补贴受理地, 清晰、完整、准
(二)补贴申报材料
1.录入申请人本人身份信息及手机号码, 申请人本人持有 的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Ⅰ类借记卡卡
号、开户行名称等相关 信息,并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等。
2.录入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(VIN 码),上传《报废 机动车回收证明》和《机动车注销证明》
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。
3.录入购置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(VIN 码),上传《机动 车销售统一发票》和《机动车登记
证书》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。
除本细则第一部分第(三)项规定的情形外,上述《报废 机动车回收证明》《机动车注销证明》
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 《机动车登记证书》,均应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。其中, 《报废
机动车回收证明》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 业开具(企业名单见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
理系统网站或“汽车 报废更新”小程序)。
三、补贴审核及发放流程
( 一 )各市商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,会同财政、公安、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
审核,通过国家汽车以 旧换新平台对申请人身份信息、报废车辆信息、新购车辆信息 等及时进行
认真核对,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。申请人提交的 信息真实完整,符合补贴要求的,予以审核通
过后,由各市根 据核查确定的补贴金额,及时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 的银行账户。申请
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, 填写审核意见,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,
申请人应 及时按要求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。
如线上审核出现异议,由各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、公安、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
线下核实。
(二)各市商务部门每月 5 日前,会同财政部门将上一月
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、补贴总额以及完成兑付金额汇总, 报 省商务厅、省财政厅, 由省商务
厅会同省财政厅聘请的第三方 机构,对各市补贴信息进行复审,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各市, 同 时抄
送省发展改革委。
政策实施结束后,省财政厅将依据省级复审结果与各市据 实清算,对不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,相
应扣减相关市资金额度。 各市商务部门、财政部门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前将 2025 年度 汽车报
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。
(三)各市商务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 信息审核及补贴发放工作。
四、监督管理要求
( 一)省商务厅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 按照《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
2025 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 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》及商务部相关政策 文件规
定,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相关部门对汽车报废更新资金 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
益,强化宣传引导, 切实便企利民,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。
(二)要统筹用好中央和省级支持资金, 加快补贴信息审 核和资金发放。若地市用完中央和省级
下达的资金额度, 则超 出部分由相关市县安排地方资金支持,中央和省级不再负担。
(三)各市商务部门负责对补贴申请信息审核进行监管,
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落实进行监管, 各市公安、工业 和信息化、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
旧车注销登记、新车注册登 记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, 本 着资金
安全、发放及时、便捷高效原则,切实落实好补贴政策。
(四)各市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、不同注册地、不 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。不
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 给指定企业,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、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 贴目录或企
业名单。要持续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, 依 法严厉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违法行为,
营造公平竞争的 市场环境。
(五)各市要设立公布汽车报废更新电话咨询热线,及时 回应公众诉求,接受社会监督。对发现
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(包 括伪造、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、 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) 骗取补贴
资金等违法行为的,各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。
(六)对买卖、伪造、变造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,拼 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
流向社会的,各市有关 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 715 号(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》)进 行处理。
(七)对挪用、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, 各市有关部 门依据国务院令第 427 号(《财政违法
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)及 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
(八)此次汽车报废更新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 题,由省商务厅、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
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。 实施过程中出现影响政策执行的有关情形,本细则及时进行优 化调整。
山东省商务厅办公室 2025 年 1 月 23 日印发